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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30年代正當美國經濟大蕭條,小羅斯福總統提出一些期待能振興經濟的政策,

其中包含鼓勵青年投入文創產業,後來確實促進了經濟發展;

大約過了半個世紀後,各國開始重視文創產業政策制定,

1997年英國工黨領袖Tony Blair上任後宣布成立文化、媒體暨體育部(Department for Culture, Media and Sports),

成為國際間以文創產業政策推動國家發展的先驅者。

而台灣1995年文建會首度提出「文化產業化、產業文化化」,

至2010年立法院通過「文創法」,緊接著2012年文建會升格為文化部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文化創意產業,顧名思義,為結合了文化及創意的產業。

而對「文化」一詞有諸多不同的定義。

「文化」一詞,廣義來說,泛指在一個社會中共同生活的人們,擁有相近的生活習慣、風俗民情,以及信仰等;

狹義的來說,即是指「藝術」,是一種經由人們創造出來新型態的產物。

不論就狹義或廣義的文化而言,「文化創意」即是在既有存在的文化中,

加入每個國家、族群、個人等創意,賦予文化新的風貌與價值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文創產業除了定義眾說紛紜外,分類也是五花八門,

UNESCO曾經提出四個大類,英國則提出13種類,

中國政府目前分為9個大類、 24個中類、80個小類,

台灣目前依據文化部公布分為13種類,

但無論哪一個分法,文創產業除了核心技術提供者為文化、藝術、或設計創作者外,

支援體系尚 包含印刷、數位科技、行銷廣告、設備製作等相關工作者,

遑論商業模式中一定會存在的金融、物流、法務、人力資源等專業服務人員,

只要是在這類產業中活動的 人,都可以被稱作是文創產業的相關從業人員,

因此文創產業可不是只有搞藝術、搞文化的,

文化創意」可是需要各種專業投入才有可能「產業化」,

目前普羅大眾甚至是文創從業人員所認知的都是狹義的文創產業。

 

引用自森根狂想曲_演講紀錄:2015/4/7 王三慶(成功大學中文系特聘教授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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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Carlos10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